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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病毒所瑞德西韦抗新冠病毒用途专利的全景分析

3783    |     2020-02-05    |     领专 任永利 专利博弈


一大早微信就响个不停,原来都是科技界、企业界的各路朋友在询问我:作为一名专利代理师,从专利博弈角度,如何看待武汉病毒所抢先申请瑞德西伟抗新冠病毒的用途专利?显然武汉病毒所此专利申请(下文简称争议专利申请)已经引起各方高度关注,看来大家的知识产权意识也是日趋浓厚!赞一个先!


单纯静态看待此事,显然无助于分析其演变过程和各方博弈策略,必须从动态博弈角度去看待此事。


由于本人无法核实网传事实真伪,目前也看不到武汉病毒所专利申请文件的全文,目前只能基于网上提供的事实并基于基本专利法知识进行判断,日后事实如有反转或更新,则判断结论也要相应更新。


 

先基于网文列出基本事实的时间线:

19.jpg

                      


 

注意其中的一些关键点:



1、2020-01-21武汉病毒所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即争议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20-01-21;

 

2、武汉病毒所提交的专利的主题为“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这属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专利;



3、2020-01-26美国医生开始在病人身上治疗,疗效良好,但治疗结果在2020-01-31才发表在顶级期刊上,已经构成出版公开;



4、2020-02-04 武汉病毒所官网公布了瑞德西韦可用于抗新冠病毒,本身也构成了专利技术公开。



现在回应一些大家关注的问题:



1、武汉病毒所能否申请上述争议专利申请?



答:当然能。



解释:首先,就“申请专利”这个动作而言,任何人都有权申请专利,至于能不能获得授权,那是另外的事情。如同向期刊投稿一样,任何人都可以去投稿,期刊接收发表是另外一回事。说的极端一点,哪怕拿一篇琼瑶阿姨的言情小说,只要写成权利要求+说明书的形式,交到专利局都能给你一个专利申请号,当然将来肯定是被驳回了,但毕竟专利申请号是拿到了。【顺便鄙视一下那些以专利申请号来充当科研业绩的科研考核政策的制定者们!真的是外行考核内行!】

 

2、武汉病毒所能否拿别人早已研发出来的药物去申请专利?



答:当然能。



解释:该争议专利申请的主题是“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这属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专利,专利法“命令允许”这样的专利申请。



同类案例:

砒霜用于治疗白血病的用途,也已经被日本人拿去申请了专利。

抗心血管病药物伟哥,用于抗ED,也属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专利。

 

3、武汉病毒所上述争议专利申请能否被授权?



答:我看悬!



解释:毕竟瑞德西韦这种西药是一种已知的化合物,其化合物结果本身已经在中国专利CN103052631B公开,其用于抗冠状病毒的用途已经在CN108348526A中公开,且公开了其抗冠状病毒的原理是因为冠状病毒科聚合酶被抑制,这相当于公开了一种抗病毒机理,且公开了“抗冠状病毒”这一上位效果,鉴于“新型冠状病毒”是隶属于上位概念“冠状病毒”的一种具体化的下位概念,则武汉病毒所该专利申请要想获得授权,必须证明该药物在抗新型冠状病毒的机理是通过另外的机理,或者在给药对象、给药方式、用量、时间间隔方面有独到之处,否则,很难被授权。



对此,我的朋友佑斌的博文有更详细的分析,请参见他的文章https://mp.weixin.qq.com/s/MJamXXj44e-fxaP9WRyhgw。

 

4、美国医院的病例治疗结果是否影响争议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答:不影响。



解释:美国医院病例治疗结果的公布日为2020-01-31,显然晚于争议专利申请的申请日2020-01-21,不能用于评价争议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5、武汉病毒所是否涉嫌剽窃吉列德公司关于瑞德西韦的科技成果?



答:不涉嫌剽窃。



如果确实是武汉病毒所独立发现的这种药物用于抗新冠病毒的新用途,那么武汉病毒所在发现新用途这方面确实做出了自己的技术贡献,甚至比美国医院更早发现上述新用途,无论如何都不能视为剽窃。

 

6、武汉病毒所通过PCT途径去各国申请专利,能否被授权?



答:在各国授权可能性微乎其微。



解释:首先,既然该专利申请在母国中国的授权可能性都不大,那么欧美各国,其专利检索和审查制度并不比中国宽松多少,授权可能性同样不大。



更何况,欧美各国更尊重原创知识产权,反对投机取巧,且素来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对中国成见很深(他们一直认为中国盗窃他们的知识产权),很难保证该专利申请在各国专利局不受到“依法严格对待”,故授权希望愈发渺茫。

 

以上为对武汉病毒所争议专利申请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答复和解释。



下面,关键点来了,让我们从专利博弈角度看一看,武汉病毒所该专利申请的后续命运如何!以及该专利申请对武汉病毒所和药物生产商吉列德公司,有何影响,他们各自将采取哪些行为。

 

1、武汉病毒所为何申请该专利申请?



首先,申请专利是科研院所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标配做法,这无可指责,甚至值得鼓励!无论以后授权与否,申请专利试图寻求保护,总比发表论文无偿奉送给他人(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要强!



其次,从病毒所官网内容可见,病毒所希望以此专利作为筹码,寻求与国外制药公司的科研合作,或者与国外制药公司进行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无论于公还是于私,这都不是一件坏事,公众不必指责。

 

2、万一专利授权了,能获得多大的权利?



答:不会太大。



解释:前面所述专利授权希望渺茫,毕竟只是合理推测,很可能被现实打脸。万一真授权了呢?其权利有也不一定很大。从公开的报道来看,武汉病毒所只是基于“体外实验数据”,换句话说,还没有进行人体实验,缺乏人体实验数据。可能很多公众都在关注该争议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但容易忽视《专利法》中其它重要而低调的条款,例如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这个条款的立法宗旨是,论点必须得到论据支持,且做出多大贡献,给你多大权利,专利权必须与做出的贡献相匹配,不能过大过宽。药物领域的发明,对这条把关尤其严格。



不妨推演一下,既然该争议专利申请只提供了体外实验数据,没有提供人体实验数据,那么假设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如下:



1、瑞德西韦用于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



或诸如此类的其它表述:



1、瑞德西韦用于抑制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



……



注意,上述用途只是抗病毒,没说在哪里抗病毒,体内抗病毒和体外抗病毒完全是两回事,75%酒精、甚至70℃热水、20%食盐水,都能体外抗病毒,但显然不能体内抗病毒。在药物专利审查领域,体外效果和体外效果的区分至关重要。既然武汉病毒所专利申请文件中只提供了体外实验数据,没有提供人体实验数据,那么,在上述法条的约束下,即便授权,很可能将来得到的专利权是这样的:



1、瑞德西韦用于在体外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



若如此,那么这个专利权基本上就没啥用处了,体外抗病毒的东西多的是!别想着作为筹码来跟吉列德谈什么交叉许可了。

 

3、武汉病毒所会不会继续补充人体实验数据后继续申请专利?



武汉病毒所的专利代理师显然不是傻子,应该能合理预料到只有体外实验数据是远远不够的,高度可能会利用专利法优先权制度,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后提交含有更多人体实验数据的新专利申请(称为“在后申请”),并要求2020-01-21申请的争议专利申请(称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以试图将新用途扩大到体内和体外都适用。



这里涉及到部分优先权的问题,在后申请中用于体外抗病毒的用途,在2020-01-21的在先申请中有记载,可以以2020-01-21作为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节点;而后续申请中用于体内抗病毒的用途,则要看其是否在在先申请中有记载,若无记载,则其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节点只能以在后后续申请的申请日为准,而美国医院2020-01-31在顶级期刊上已经公开了瑞德西韦用于患者治疗的用途,该公开内容必将影响在后申请的体内抗病毒用途的新颖性,除非武汉病毒所的在后申请在2020-01-31前提交专利局,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从1月21日至1月31日短短十天内(还是在春节期间)完成体内实验并写好专利文本并提交专利局,难度太大 了。



4、武汉病毒所该专利申请对吉列德公司影响有多大?



答:负面影响不大,正面影响不小!



解释:



首先,如前所述,该专利申请被授权的可能性并不高;



其次,即便授权,专利权范围也很窄(高度可能仅限于体外抗病毒),对吉列德公司几乎没有影响。



第三、吉列德公司投入巨资研发出瑞德西韦药物,并申请了基础的化合物专利, 仍然稳稳占据技术和法律双重先机,武汉病毒所专利申请即便获得授权,也是下游的用途专利,其实施仍然依赖于吉列德公司的上游化合物基础专利。简单来说,如果吉列德公司仅自己生产该药品而不授权他人生产,武汉病毒所自己是无权直接生产该药品的,除非购买吉列德公司的产品,否则将无药可用。



第四、武汉病毒所专利申请即便授权,且专利权范围包括体内抗病毒的用途(这样的授权可能仅仅会发生在中国,原因你懂的),考虑到疫情主要发生在中国,争夺中国战场还是很重要的,那么吉列德公司仍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第五、为了以防万一,估计吉列德公司会对该专利申请提出第三方异议,阻碍授权,事关重大利益,吉列德公司绝不会坐视不理,任其坐大。



第六、吉列德公司作为瑞德西韦药物的原创研发者,先发优势巨大,手里可用作专利无效或第三方异议的证据应该很多,不愁拿不出来。下一步,一场专利暗战显然已经展开!



第七、显然此次专利申请事件将大大提升吉列德公司的名气和江湖地位,该公司才是稳坐钓鱼台的受益者!您还别眼红,这就是该公司的原创性研发和前期专利布局应得的回报,这也是上游和底层研发和下游应用研究之间的天壤之别!


5、武汉病毒所申请此专利能否用于专利博弈?



答:几乎不能。



解释:专利博弈的前提是专利得到授权!但根据上文,该专利申请本身创造性未必高,又有强敌吉列德公司虎视眈眈拿着放大镜挑毛病,授权概率实在是微乎其微。



虽然不排除小概率事件发生,也不排除在国家力量加持后结论会逆转,但在中国贸易战第一阶段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条款的压力下,国家力量是否加持、加持力度有多大?都是未知数。



总之这个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我看悬!



既然授权前景渺茫,那么用它来作为筹码与吉列德公司谈判专利交叉许可,也就悬了。



但无论如何,有一点武汉病毒所还是赚到了,那就是成功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名声和关注度也是收获,甚至借此能达成与吉列德公司的科研合作,也是重大收获。失之东隅,收之桑榆,这个专利申请得不亏!



 

以上为本人对武汉病毒所申请专利事件的一点粗略点评,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如希望有更深入的针对性讨论,欢迎扫描下方的二维码加我微信,私聊!



欢迎查阅本人的历史文章,里面都是关于专利博弈的干货文章,浅显、实用!



-----------------------▼ 历史文章 ▼-----------------------

 

 专利博弈系列文章--主题6:论先手优势的丧失—下篇—冷酷无情的专利法最残酷条款

 

专利博弈系列文章--主题5:论先手优势的丧失—上篇---形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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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博弈系列文章--1:专利博弈系列主题的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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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创始人任永利博士是深度技术控和法律控,理工科博士,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秉承对人守信,对事负责、高度务实、追求实效的工作风格,一直在科技界和知识产权界深耕细作。任永利博士有十多年深厚技术研发基础,他研发的若干种产品至今仍是市场主流产品;同时,他也具有丰富的专利法律理论和实践基础,他曾经在某国际知名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为世界500强企业处理各种在华专利事务六年,并在自主创业后服务于国内众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专做知识产权高端疑难复杂业务,至今已有近十三年。

 

作为多年的“开荒牛”型研发人员,任永利博士并不满足于做那些例行性的常规专利代理业务,他更在高端的专利侵权和规避以及专利博弈方面有独到的见解和实战经验,而这些才是企业关注的重中之重。

 

任永利业务团队成员均为名校硕士、博士,他们要么具有深厚的技术研发基础,要么具有丰富的专利事务实战经验,在某一特定专业领域内他们都具有独当一面的实力。

 

擅长的技术领域

团队成员擅长化学、化工、材料、工艺制造方法、机械、半导体器件、电子、通讯其制造方法等多个领域的高端专利业务(专利申请、专利挖掘、专利预警分析、专利规避、专利无效,专利诉讼,等等),尤其擅长处理疑难棘手型专利业务。

尤其擅长高端涉外专利业务,其代理的中国进欧美日韩等外国专利申请的授权率在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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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高度重视对底层技术问题和底层专利问题提供有价值的解决方案。我们专注于解决水面以下那至关重要的90%的问题。我们坚信,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任何基础不牢的事业都无法长久持续,无论它水面之上的部分看起来多么光鲜。

 

我们以近二十年的研发实战经历和专利业务实战经历,深谙客户们在专利领域会面临哪些亟待解决的棘手性底层问题,我们专注于解决这些共性痛点问题。

 

我们凭十多年专利业务经验能精准把握授权标准,尤其擅长“从59分到61分”的专利创新性拔高工作,还尤其擅长专利挖掘,经本团队拔高或挖掘的发明专利,结案授权率能达到80%以上。

 

我们还尤其擅长通过技术进化脉络分析的独到方法来做专利无效业务,历史数据表明,我们在专利无效业务中的胜诉率近80%。

 

我们的卓有价值的工作成果,已经经过了各种高端客户的严格检验。客户情愿付出的真金白银,是检验我们工作成果的最好标准。我们不吹牛逼,我们凭实力和业绩说话。很多人与我们相见恨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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