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自己在先专利无效了|专利撰写黑洞
在无效决定中,发现自己专利被自己在先专利所无效的概率并不低,我们仅以其中一个案例来管窥问题、提供方案。
本文所引用案例为第32307号无效决定,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APC对接单纤双向器件”。该专利被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一部分已经被公布( 即被证据1所示专利权人在先专利所公布)、另一部分为公知常识,故“不具有创造性”。
本无效宣告所涉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1月17日授权,授权公告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APC对接单纤双向器件,包括接收器、激光器、滤波片和接口,所述激光器与金属管座焊接, 所述滤波片固定在金属壳体上,所述金属壳体与激光器焊接,所述激光器的芯片与接口对准,所述金属壳体 与接口焊接,所述接收器与金属壳体装配在一起,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口与光纤活动连接器对接的端面为APC 8°斜面。”
(涉案专利附图:图片源于吉江数据库 www.iprabc.com )
有意思的是,证据1该权利人于2008年09月10日被授予专利号为CN201114073Y的“一种单纤双向收发组件的组装结构”专利。值得一提的是,本专利所记载的内容与证据1记载内容和撰写风格非常相似,甚至附图所示结构也颇为相似,下图是证据1的图。
(证据1附图:图片源于吉江数据库 www.iprabc.com )
通过仔细分析涉案专利和证据1,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点(区别技术特征)不足以产生创造性。
不足以产生创造性是什么概念呢?举个例子:
(找不同)
说到这里,该专利存在的问题不言而喻:
权利人在对后权利要求书进行撰写时,似乎有些舍本逐末,在复杂的罗列下,撰写者忽视了后权利对在先权利创新点的突显,导致两份专利的区别,仿佛仅仅是焊接侧面的角度问题。更不必说后权利所特别记载的权利要求“接口与光纤活动连接器对接的端面为APC 8°斜面”为公知领域,这些都为无效申请人所称的“不足以产生创造性”添加了论证素材,为专利权人留下了后患。
涉案专利要想受到专利法保护,其实并非无路可循。试想,在撰写文书的时候,强化说明两份专利的不同之处,从新的角度去阐述两份专利的区别,以凸显涉案专利的发明点,是不是就能产生有稳定的可预期的保护效果?
(敲黑板)专利文书的撰写不是简单的词句叠加,而是有层次、有逻辑、有目的的客观描述和表达:撰写质量体现的不仅是表达能力的考察,更是对事件数据的提取能力、信息分析水准、以及解决方案可操作性的检视。
无论是专利的申请还是专利的无效,高屋建瓴的战略姿态和百层高楼起于垒土的严谨意识必不可少,这是对知识产权的特别尊敬,也是对专利代理人的担当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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